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有奖举报工作的公告
2017-11-09 16:22:54          编辑:唐建衡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4172
    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,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涉矿类、涉砂类、涉渔类、涉小水电类、涉烟花爆竹类、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,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,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。领导干部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,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。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,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,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,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,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。 如果发现上述问题,欢迎群众举报,举报问题线索一经查实,依据有关规定,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,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。 举报电话 市纪委信访室0746—12388,市专项整治办0746—8358606; 县纪委信访室0746-4212535 ,县专项整治办:0746-42110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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